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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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