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第六十八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予以撤销。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