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定期通报所监管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行政处罚、风险状况等监管信息,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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