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根据信托公司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力,对不同级别和系统性影响力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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