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 (二)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 (四)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五)开展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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