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 (二)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 (四)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五)开展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 (二)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 (四)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五)开展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