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业务,可以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定向发债,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等。信托公司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百分之二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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