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四十七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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