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