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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