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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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