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主要的费用项目和负债项目应在信托文件中列明或者明确告知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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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