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托业务、重大风险、关联交易等信息。 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约定开展信息披露活动,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