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印章印鉴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鉴,严格用印审批流程,合规使用印章印鉴,妥善保存用印后的书面合同,防止越权和不规范用印,防范印章印鉴由控股股东等他人保管、控制或者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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