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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