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