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信托公司在设定内部考核、绩效薪酬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情况。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