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