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