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变更第十一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