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