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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