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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