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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