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