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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