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