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