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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