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