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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