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