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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