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争议事实进行辩论;

(六)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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