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一)受送达人到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直接领取,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申请书载明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送达;

(五)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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