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