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的;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