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自愿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准许。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返还旅游主管部门已出具的相关书面凭证。对纸质申请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复制件,并将原件退回。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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