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一个固定场所作为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窗口,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掌握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工作的受理人员,统一受理申请、提供咨询和送达决定,并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办理许可业务。

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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