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及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使用、获取信息。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及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使用、获取信息。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