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具有权限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并应当将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委托实施的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转委托。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