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九条

需复制的国家标准样品,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复制申请。超过复制申请提出期限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如需再次开展工作,应当按照研制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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