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论证其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标准样品研制情况以及国内相关领域标准样品研制情况;

(三)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项目应用范围;

(六)项目主要技术内容和技术路线;

(七)项目进度安排;

(八)项目研制单位相关工作基础和资质条件情况;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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