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述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进入空间轨道60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登记资料,履行登记手续。 依本办法所登记的空间物体的状态有重大改变(如轨道变化、解体、停止工作、返回及再入大气层等)时,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状态改变后60天内进行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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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