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空间物体应由空间物体的所有者进行国内登记。有多个所有者的空间物体由该物体的主要所有者代表全体所有者进行登记。 空间物体发射者应对该物体的国内登记提供必要的协助。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