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空间物体应由空间物体的所有者进行国内登记。有多个所有者的空间物体由该物体的主要所有者代表全体所有者进行登记。 空间物体发射者应对该物体的国内登记提供必要的协助。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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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