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入外层空间的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器、空间探测器、空间站、运载工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人造物体。 短暂穿越外层空间的高空探测火箭和弹道导弹,不属于空间物体。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