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国内登记的有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涉及《登记公约》条款及国际登记的有关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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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