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的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由外交部根据《登记公约》的有关规定商有关国家确定登记国。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