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的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由外交部根据《登记公约》的有关规定商有关国家确定登记国。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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