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依照《登记公约》的有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在空间物体国内登记后 60天内,通过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