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由国防科工委保存。 经国防科工委同意,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向登记册保存机关申请查询。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