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由国防科工委保存。 经国防科工委同意,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向登记册保存机关申请查询。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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