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在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中专设香港、澳门分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或发射的空间物体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