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在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中专设香港、澳门分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或发射的空间物体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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