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九条

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检疫要求,商签有关议定书,确定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允许进境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