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进出境中药材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