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进出境中药材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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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