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