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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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