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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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