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