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进出境中药材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进出境中药材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