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进出境中药材疫情风险已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海关总署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以及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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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