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进出境中药材疫情风险已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海关总署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以及控制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