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