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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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