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二)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四)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二)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四)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